公司无理调动上班距离很远是属什么行为

如题所述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这是对劳动者劳动权的保护。但是,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形势和企业自身的情况而不断变化的,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劳动合同法也没有否定企业享有用工自主权。因此,企业有权对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岗位进行合理的调整,但是企业不可滥用此权利而当然地享有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现实中,有部分用人单位预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工作地点和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该约定是否有效,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和岗位的行为是否合法,关键要看用人单位的调整是否会对原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实质性影响。若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工作地点和岗位的调整是合理的,不会给劳动者造成劳动合同履行的困难,则用人单位的调整不构成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劳动者有义务配合用人单位的经营安排。但若用人单位滥用该约定,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和岗位,给劳动者履行原劳动合同造成了实质影响,则不能以该约定作为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和岗位的合法理由,因为该行为已构成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要看员工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岗位的约定。
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调动员工的工作地点,造成劳动者不便,劳动者可以拒绝到新的工作地点上班,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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