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法律怎样生效

如题所述

欧共体法律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由欧洲法院(ECJ)制定确立的。在1963年Van Gend en Loos(范.根德.鲁斯)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中,欧洲法院通过各成员国在罗马条约中所表达的意愿,裁定“欧共体构成了国际法中一个全新的法律秩序,因为受益于此,成员国已经限制了他们的主权,尽管这种限制是有限的,”
欧共体法律和欧盟法律的区别在于这种区别是基于欧盟的条约框架。欧共体法律构成了欧盟法律的三大支柱之一,关注于单一市场的社会和经济基础。由欧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产生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则涉及共同安全防务政策和内部安全。根据第二大支柱和第三大支柱所做的决议目前不采取投票多数决定制。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产生的司法和内政支柱是第三支柱。其后,阿姆斯特丹条约规定将非法移民、签证、难民和司法合作领域的事务转交给欧共体(第一支柱)管理。目前警察和刑事司法合作算作是第三支柱,而司法和内政同时也被认为是第三支柱属于移交给欧共体的范围。
在欧盟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有几大原理比较突出,其中有补完性原理、比例性原理、授权原理、法律确定原理和预防原理。学者如凯瑟琳.巴兰德认为四大自由-欧盟内部市场的商品、服务、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通构成了欧盟的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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