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别是什么?

如题所述

你好,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别如下:
追索权之差别
有追索权保理:无论任何原因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收回,保理公司均可对卖方行使追索权。
无追索权保理:可以根据合同进行约定,一般而言,只有在买方发生信用风险时放弃追索权,对于商务合同纠纷争议而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时,保理公司仍对卖方享有追索权。所以,无追索权保理仅是相对的,没有完全意义上的无追索权。
出表之差别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有追索权保理:应收账款转让后,卖方要承担回购责任,所以该笔应收账款的风险和报酬几乎没有转移,不能终止确认,即不能实现出表。
无追索权保理:应收账款转让后,卖方仅在特定条件下承担回购责任,所以该笔应收账款的风险和报酬几乎已经转移,可以终止确认,即能够实现出表。
拓展资料:一:什么是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付或发生其他法律原因时,有权要求其前任偿还汇票金额及相关损失和费用。追索权是持票人在无法满足债权人受付权时向票据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它是一种弥补受付权对持票人票据权利实现的限制的制度。在金融活动和票据流通过程中,当付款人拒绝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票据背书人和出票人追偿票据款项。
在票据流转过程中,到期票据持有人向应付票据索取票据并兑现票据时,付款人拒不付款的,可以向付款人所在地法院(或其他法定出票人)申请付款人拒绝付款的证明,然后该证明向票据背书人索要票据。金额为账单金额加利息加拒付证明费。被请求人付清款额后,可以从原手中追回,直至追回出纳人为止。汇票背书人如欲免除该责任,可在背书时注明无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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