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上发生口角开车相互追逐造成车辆事故,应定什么罪?

如题所述

开车上路互相追逐造成事故,应该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因为行为人这种行为直接会使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人身安全处于极端危险状态中,而且不只是行为人两个人的事,很有可能会伤害到别人,后果不堪设想。认为这种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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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25
2011年5月11日12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县密溪路阳光大桥红绿灯处,因侯某驾驶红色宝来轿车别挡了被告人彭某驾驶的白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后二人驾车在密溪路高速追逐、相互别挡,驶入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溪翁庄村内仍然相互追逐,行驶至溪翁庄镇中学路口时,二人在别挡过程中,两车同时撞上停靠在路边的杨某驾驶的帕萨特(领驭)轿车,造成三车损坏。被告人彭某下车后又手持砖头将侯某驾驶的红色宝来轿车的前挡风玻璃砸坏。经价格鉴定,三车损坏修复价格为人民币39000余元。 据彭某、侯某供述,二人在追逐竞驶过程中,彭某在限速70迈的路段车速最高达到110迈,侯某在限速50迈的路段车速大约为70-80迈。
二、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被告人彭某行为的性质,对此,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彭某驾车与他人追逐、相互别挡,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彭某与他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虽然造成三车损害的恶劣后果,但是其危害性并非十分严重,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三、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行为方式都带有公共危险,但是,追逐竞驶构成的危险驾驶罪具有自身的特征:
(一)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
1、从危险性质上讲,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
在刑法学理论上,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是危险犯。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行为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
第2个回答  2020-10-25
这种情况有可能会被定危险驾驶罪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3个回答  2020-10-25
这个情况要根据事故的大小,最大的可能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是非常重的。建议出现事故后最好是报警处理,不要逞一时之快,造成后悔一辈子。
第4个回答  2020-10-25
轻一点的话就是招商交通肇事,如果重一点的话,就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或者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