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这三条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调整全部政务处分活动的普遍性规范,在政务处分工作中发挥着统领作用。实施好这部法律,必须在正确理解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将其贯彻到政务处分的各个环节,贯穿政务处分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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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关于政务处分决定书中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部分表述。在叙写此部分时,如被处分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且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应当依照《政务处分法》第十五条规定确定政务处分期,并在政务处分决定书中写明。
要将属于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或者与定性、处置有关的事实要素作为重点,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及与定性处置无关的事项不宜写入政务处分决定书,事实叙写要做到层次清楚、重点突出。在叙写证据部分时,通常在全部违法事实之后概括指明主要证据的名称、种类,但不必对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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