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后,对轴心国战犯进行审判的国际军事法庭

如题所述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

1943年10月30日,二战结束后,苏、美、英三国签署的《莫斯科宣言》规定,战后将把战犯押往犯罪地点,由受害国根据国内法审判。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四国签署的《伦敦协定》与《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进一步规定,由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和一名预备法官组成国际军事法庭,对无法确定其具体犯罪地点的纳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统一审判。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又称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46年1月19日,远东最高盟国统帅部根据同盟国授权,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又称东京审判)。甲级罪行专为参与或谋划开战的罪犯而设,而相关国家的最高决策机关的成员也会被定甲级罪行。乙级罪行就是为有“计划、命令、允许、或在指挥机关的上层未有尽力防止类似罪行”的罪犯而设。 丙级罪行是为犯下传统暴行或违反人道罪的罪犯而设。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菲律宾11个国家代表组成。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7-02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第2个回答  2015-07-02
欧洲有纽伦堡审判,亚洲有东京审判。
第3个回答  2015-07-02
纽伦堡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