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就是说本案中,,小学二年级的同学应当是10岁以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应当证明他尽到了责任,如果他不能举证,则要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乙同学对损害发生有过错——他后来先过来打甲,而甲的行为直接导致乙受伤,因此甲的家长要承担责任,但是乙也要自己承担一部分。
最后——甲同学家长与学校共同承担乙的大部分医疗费用,具体如何分担则应当由你们协商或者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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