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试用期的工资算法是这样的,大虾们帮忙评评。10号是发工资日,2012年2月20号入职,4月10号发第一次工资(从入职到3月底的工资),具体算法是:(总工资/22)*31=所得工资,解释下,22是由21.75四舍五入得来的,31是总的上班天数(注:该公司双休,员工中间没有请假)。请专业人士帮忙评评,这种算法合不合理。
按你的意思,就是说只要满勤,就不应该少钱,对不对?
追答只要够一周五天,就不应该少钱,多上就应该给双倍或三倍工资。
总工资指的是应聘时候双方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月薪。
公式是公司领导的计薪公式,对此员工都有看法,第一次发工资,没发现这样的计薪方式存在问题。
第二次发工资的时候,也就是5月10号发4月份的工资的时候发现了其中的问题,4月份有清明节和劳动节的国家法定假日,工资是这样算的:(约定的月薪/22)*19=所得工资,比如约定月薪是2000,按这样的算法得出的是1700多,少了200多,不知道法律管不管这样的事。
如果员工寻求法律途径,有法可依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