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在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前,能否起诉债务人?

如题所述

《担保法》第31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法院担保法解释》第42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31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保证人向债务人的追偿权之行使是以“承担保证责任”为前提的,在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前,不能能起诉债务人。

司法实践认为“在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保证人有权直接起诉债务人。”具体参见人民法院报文章《债权人不主张权利——保证人能否直接起诉债务人》作者:郑冰 发布时间:2009-12-15。
该文指出“正常情况下,保证人是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才会行使追偿权,向债务人提起诉讼,但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此时虽然债权人也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未免除,一旦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即可能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此时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履行,则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侵害。因此在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应当赋予保证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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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24
这里面有两个情况,一是担保人起诉债务人的债务是否是被担保的债务,如果与该债务有关,债务人必须还完全部债务担保人才可以起诉 ;二是债务人的债务不是以全部资产设立的担保,担保人担保的范围是部分债务,不包括全部资产,担保人可以就其他民事行为起诉被担保的债务人。比如债务人的资产有三千万,只用1千万的资产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借贷1千万,而担保人也是对债务人的这笔贷款做了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