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断一节手指)的处理,好心人解答

父亲在工作过程中,由于同伴疏忽造成右手食指断掉一截,后在医院接上,但行动任然不便。现在想知道:1,此类工伤,雇员一般享有哪些补贴?
2,右手食指断掉一截接上后行动不便的,大概属于几级工伤?
3,医疗费用厂里已经全负责了,住院期间是享有全部工资还是误工费?
补充几点:父亲未与长里签订合同,这个有没有影响?什么影响?
很感谢大家的热心帮助,我这几天也默默地在看大家的回答,可以说豁然开朗。但时间长了,热心人好多,我很高心,唯一犯愁的是这个满意答案该给谁呢?大家给点意见吧!

1、是不是工伤是由你父亲的用人单位所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
(1)(主体适格)所的的用人单位必须合法登记注册;你父亲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主体间存劳动关系;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要确认了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与否与工伤认定影响不大,但若存在劳动关系30日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从第二个月开始用人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

(3)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完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期确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5)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你所说的全部工资还是误工费都是指同一概念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工资)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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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26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等级应当事人或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大概属于九级和十级,以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准。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职工因工伤残达到七至十级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最后,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需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明材料才行,两者都不能提供的,将影响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相关补助和赔偿。
第2个回答  2012-05-26
1.如果在上班期间受伤的,就算同伴疏忽,也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2、食指断掉一截,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至少可以评定为:十级伤残的。
3、员工工伤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的,由公司按月发放。
4、未签合同,只要能证明劳动关系,并不是影响工伤认定的。
第3个回答  2012-05-26
1、医疗待遇、构成工伤等级的还有相应赔偿。
2、有可能达到10级工伤。你们申请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根据工伤等级主张赔偿。
3、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也就是你说的全部工资。
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申请工伤认定要举证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5、仅供参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