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因无知骂了老师,老师有权停学生课吗

如题所述

教育家黄宗益指出:道之未闻,业之未精,有惑而不解,则非师也。二十一世纪最需要的就是人才,而教师恰恰是培育人才最重要的一环。当今社会,明确教师的权利、义务已成为依法治教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我们从法律角度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解读,使教师明确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及界限,以便更好的行使权利,自觉抵制各种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现象;同时也使教师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增强教育教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因此,在广泛实施“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今天,了解作为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无疑非常重要。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下面我谈谈我对教师的权力与义务的理解。
教师的权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这是教师的权力其实也是教师的义务,是教师从事教育活动的基本工作。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教育最需要的,不是技术也不是教学设备,而是教师的教学理念、思维方式和自身素质,教师的教育观、教学观显得尤其重要。此因教师有权力通过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一系列活动提高素质,增长见闻,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合格的下一代。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自身特点因材施教,对学生的特长、今后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教师有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具体化。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教师有权向学校各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能够调动教师对教育教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这是教师享有的接受继续教育,不断充实自己的基本权利。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参与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教师应尽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教师作为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对教师而言,其“教书育人”的职业性质决定了他不仅应是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表率,并且应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另一方面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是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也是法律赋予教师的应尽的基本义务。教育家叶圣陶先生说过:“教育工作者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这是教师的基本职责和义务,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而造成工作损失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教师的工作是教书育人的工作,通过教书,达到育人的目的。所以,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师应自觉地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德育工作落实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全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不仅是政治思想品德课教师的职责,也是每一位教师的基本义务。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爱是一种情感,而情感是不能规定和强迫的。作为教师,可以也允许你不爱学生,但你必须尊重学生。这是底线。说到爱,我还想到有的人老把爱同严格要求对立起来。这是误解。爱,必然包括严格要求,甚至包括必要的惩罚。有人老是讳言教育惩罚,可我就想不通,离开了惩罚的教育还是完整的教育吗?教育,无非就是人格熏染和行为养成,而行为的养成必须靠训练,训练就是强迫,所谓强迫就是学生没有做到就必须惩罚。为什么有人怕说惩罚呢?因为他把惩罚和体罚混为一谈了。我坚决反对体罚,但同样坚决反对取消教育惩罚!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教师,自然更负有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的义务。教师应当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应当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和抵制,这既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教师义不容辞的义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陶行知说过:要出学生学好,必须先生学好,唯有学而不厌的先生才能教出学而不厌的学生。历史发展到今天,竞争已成为时代的特征,各类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的竞争,因而作为培养人才的教师队伍,决定着跨世纪人才的质量,只有高水平的教师,才能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因此教师要以身作则,在不断提高自身思想觉悟的同时,还要不断学习更新现代化知识,这样才能培养出优秀的现代化需要的人才。
愿我们时时提醒自己作为一个教师的权力和义务,警钟长鸣,不断努力,把教书育人的工作做好。

如何理解学生的权力

教育首先应该是温暖的,是充满情感和爱的事业,爱是教育的基础,没有爱的教育不会是成功的教育,没有爱,就没有真正的教育,热爱学生正是教育的灵魂。
作为教师,我们应该充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角度讲,学生拥有双重地位,即是公民,同时也是受教育者。作为公民,学生和教师一样,享有《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一切权利。而作为受教育者,学生享有参加教学活动,使用教学设施、图书资料等一系列与教育有关的权力。
学生作为公民,具有人身权,尽管老师可能不爱某个学生,但必须尊重他,这是底线。爱是内在情感,尊重则是外在的行为。举个例子,当学生向你问好时你应该回礼,当学生走进办公室时你应该说声“请坐”。这是师生相处的规范,是一种对学生人格的尊重。说到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很多人可能会想到有的教师体罚学生、侮辱学生的人格。在这里我想说明一下,教师为了解更好地达到教学目的,改变学生的不良生活学习习惯而进行的惩罚措失与一些侮辱性质的体罚不要混为一谈。教育,无非就是人格熏染和行为养成,而行为的养成必须靠训练,训练就是强迫,所谓强迫就是学生没有做到就必须惩罚。顾明远主编的《教育大辞典》,在谈到“惩罚”时,该书把“批评”都作为最轻微的惩罚方式。这说明教育惩罚是不可缺少的。应该说,表扬和批评,奖励和惩罚都是教育的方式,更是教师的权利。但显然这里面有个度的问题,绝对不要超出学生生理和心理承受能力,不能给学生造成心理阴影。前者是教师的权力,超出底线就是教师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力,是犯罪。

老师可以通过正确的、合理的途径对学生进行教育,但不应该侵犯学生受教育权,不该对学生造成心理上的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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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15
老师是没有这个权力停课的,九年义务教育可不是老师说停就停的。中学生无知骂了老师,这个跟家长也有关系,个人认为应当家长出面找老师沟通,能骂老师的孩子可不是一句无知就能够解释的,之前肯定也发生过类似的冲突,家长不要一味的站在孩子的角度,毕竟老师也是人,而且,学生不尊师重道本身就不对。
第2个回答  2012-05-15
这老师,肯定没有停学生课的权啊~~~

如果你在教育局认识人的话,收集好证据,把他/她告到丢饭碗都行!
第3个回答  2012-05-15
事实上是你有错在线。跟老师道个歉,发个短信、打个电话,写个保证书就没事了。
老师不会跟你再计较的。
第4个回答  2012-05-15
没有权利,你去找老师道个歉,态度诚恳点,再写封书面的检查反省一下,贵在你的态度问题,相信你可以顺利解决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