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调税?

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低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三倍免征个调税,合同终止的补偿是否有免征额?

对于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1年发布的《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有明确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 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只要经济补偿金不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然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员工的工资薪金很高,会受到《劳动合同法》中对于高薪员工的经济补偿金限制,也即离职时按照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一般不会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
如果员工离职时同的经济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其超过三倍部分是需要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个文件中提到的《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 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对于超过部分是这样规定的:“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 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 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因此,即使超过,也不是按照单月工资收入那样累加后一次性计算的,而是可以按照工作年限平均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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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2-11
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不能称为经济补偿金,术语是:代通知金,就是提取30天告知你不续签劳动合同了,如果不提前30天通知,需要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代通知金相当于工资。工资是需要交税的。

当然,如果你们企业把这个钱界定为经济补偿金,按经济补偿金下账,那么就不用交个税了。事实上在实际操作中,2者直接的界限不是十分的清晰的。所以具体操作就看企业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偿个人所得税。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05
劳动法的规定,合同终止不论何方不续约,均不享受补偿金。所以个人所得税法及后续的解释均对于合同解除取得补偿金作出了相关规定。
而20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终止满足条件的劳动者依法可以享受经济补偿金,个人认为应该参照解除劳动合同的口径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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