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

如题所述

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

特点:
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联邦成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联邦成员单位把各自的部分权力让渡给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
联邦宪法明确界定了联邦政府统一行使的权力和各成员国的中央政府所保留的权力,即联邦的权力是来源于各成员国的参与。联邦成员有自己的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和联邦国家的最高司法、行政、立法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联邦国家的主权由联邦和各成员单位分享,联邦政府对外代表国家主权。但是各联邦成员也在联邦宪法允许的范围内享有一定的外交独立性,可以与其他外交主体签订一些协议,有些联邦国家成员单位也可以参加国际组织。
联邦宪法未指明属联邦政府(或上级行政区宪制文件未指明属上级行政区政府)之权力,即属地方(或下级行政区)所有,称为“剩余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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