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随意更改开庭日期吗

如题所述

不可以,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很严格的。除非发生一些特定事由,如延期或者中止。但即使是发生特定事由,在卷宗里也有详细记载。

如果事情确实是法院更改开庭时间,可以持立案通知书及缴费单据,向该法院监督部门或者院长信箱反映。如果没有答复,也可以向检察院民事审判监督科反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扩展资料:

延期审理的相关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况

第157条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第164条 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第165条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延期审理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03-27
  法院因故不能按原定开庭时间审判刑事案件,或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理继续进行的情况,而决定另定日期再行开庭审理。在刑事诉讼中,遇有下列情况情形之一影响法庭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①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②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③合议庭认为案件证据不充分,或者发现新的事实,需要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调查的。④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在审判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延期审理:①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②因人民检察院变更了起诉范围,提出了新罪,被告人、辩护人要求作辩护准备的。③被告人身体不适,确实难以继续承受审问的。④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身体不适,不能继续进行审判的。延期审理应由法庭作出决定,并公开宣布。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暂时停止对案件的审理,待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再恢复审理,称为诉讼中止。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