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继续上班半年,是否有赔偿?法律依据?如题 谢谢了

劳动合同到期继续上班半年,是否有双倍赔偿,如何赔偿? 那么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请详细告之。。。

  劳动者可以主张5个月的双倍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就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的双倍工资。
  超过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07-13
http://gwyfzb.blog.163.com/blog/static/72654215200931811184777/?hasChannelAdminPriv=true 未书面续订劳动合同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劳动争议仲裁 2009-04-18 11:18:47 阅读288 评论23 字号:大中小 订阅 2007年3月2日,某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2008年3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再续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王某仍一直在该公司正常工作。2009年2月,广告公司向王某发出一份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王某双方劳动合同于2009年3月2日到期后不再续签,并支付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王某则认为原合同到期之后,双方并没有约定合同期限,公司的处理违法,随即提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公司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08年3月,公司与王某的合同到期后,虽然没有书面续订合同,但是工作内容、工资待遇都没有变化,据此,可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续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王某提请仲裁根本就是无理取闹。 案例分析 一、《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存在错误 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情形时劳动合同才可以终止,由于没有上述情况出现,所以公司的“终止”劳动合同于法无据。 公司本意是想以“终止”劳动合同而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然而,用人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也没有《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相应的规定,因此,公司的做法没有理由。 二、劳动者的权利 (一)可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规定,公司应当与王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放弃恢复劳动关系,请求双倍工资及经济赔偿。要求公司支付自2008年4月2日至2009年3月1日共计11个月的双倍工资。要求自2007年3月2日用工之日起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止,共计6个月的经济赔偿金。 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存在明显冲突,根据法律的前位后位原则,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若以上分析存在谬误,请专家给予斧正。 请借鉴此案例。。。。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