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殴打他人致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就是指使身体丧失完整性或导致生理机能障碍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寻衅”就是故意找事挑衅,“滋事”,即惹事,制造纠纷。
应该说,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在轻伤范围内有部分的交叉和重合,即凡是因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而被认定为情节恶劣,进而被确定为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同时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部分要件。
由于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存在这种竞合关系,司法实践中,对于造成轻伤程度以下伤害的行为的定性,还存在许多争议。
扩展资料:
在造成轻伤结果的前提下,区分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应综合主客观构成要件加以分析,既要把握住“随意”这个重要因素,也不能单以犯罪动机是出于耍威风还是报复,犯罪对象是否特定。
案发“有因”或“无因”,犯罪地方点是否是公共场所等简单加以判断,要依靠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智慧和社会经验,结合案件整体情况,抽丝剥茧,正确定罪,科学量刑,及时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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