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作业

[案例详情]2008年4月7日,谢某雇佣外地民工杨某为其搬家,因为谢某的指挥错误,致使杨某在搬家的过程中被搬运家具的卡车压伤,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但谢某拒绝承担杨某的医疗费用以及对其进行赔偿。2001年7月3日,杨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杨某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要求另行起诉。
请大家分析:
(1)该案件是否适用劳动法?

(2)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请根据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计算题

某企业有员工100人,人均月工资1000元。问:按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一般规定(按国家一般标准),该企业每个员工每个月应缴纳多少社会保险费?一年中每个员工的个人帐户上社会保险费的储存总额应该是多少? 请列出结算过程。

[案例详情]周某2004年3月初次参加工作,被某酒店招收为厨师,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进入酒店上班后,该酒店为其办理了失业保险。2004年6月,周某被确诊患有甲肝。7月1日,酒店通知周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7月6日,周某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在某市社会保险中心办理了失业登记。但是却没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问:(1)周某是否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为什么?
(2)酒店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例详情]2003年6月,张某作为农民工与一家印刷厂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一条规定是“若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签合同时由于张某生活窘迫,十分渴望得到这份收入较高的工作,考虑到自己年轻力壮,只要谨慎小心就不会出事,所以便怀着侥幸心理在合同上签了字。2003年12月,张某在*作切割设备时,左手的四个手指不慎被切断。事故发生后,张某先后住院治疗60多天,花去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6700多元。伤愈出院后,张某所在的印刷厂表示“企业只负担其住院期间的工资,医疗费用由职工自付”。
对此,张某及其亲属多次找印刷厂要求支付医疗费,该厂则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为由拒绝支付。
请就下列问题进行讨论:
1、请根据所学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印刷厂与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关系?这种关系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
2、请根据所学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张某与印刷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其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3、请根据所学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张某能否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本案应如何处理?

  一、【谢某案】
  1、本案不适用劳动法。
  2、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的规定,可以不予受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根据上述条款可以确定谢某和杨某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所以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决定是正确的。谢某和杨某之间是民事纠纷,可以根据《民法通则》以及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民事赔偿。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二、计算题
  社会保险费共有5项。其中:1)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每月缴纳:本人工资的8% = 1000* 8% = 80元 个人帐户每月保险费总额:本人工资的11% = 1000 *11% = 110元
  (2)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每月缴纳保险费 =企业工资总额的6% = 1000*100*6% = 6000元
  个人每月缴纳保险费 =本人工资的2% = 1000* 2% = 20元
  个人帐户每月保险费 = 自己缴纳的 + 单位缴费按30%划入的= 20 + 6000*30% / 100 = 38元
  (3)失业保险费:
  个人每月缴纳保险费 =本人工资的1% = 1000 * 1% = 10元 失业保险金全部实行社会统筹,不设个人帐户
  (4)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综上所算:
  职工个人每月缴纳保险费 = 应缴养老保险费 + 应缴医疗保险费 +应缴失业保险费 = 80 + 20 +10 = 110元
  职工个人帐户每年保险费储存额 =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每月储存额 +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每月储存额)*12 = (110 + 38)*12 = 1776元
  三、【周某案】
  (1)周末无法领取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被保险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二)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三)进行失业登记;(四)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
  (2)酒店在7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具体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四、【张某案】
  (1)印刷厂与张某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受我国《劳动法》的调整。
  (2)张某与印刷厂签订的劳动合同部分有效。其中一条“若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条款无效。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本案中,印刷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中,都利用本身优势,将此条款强加予劳动者,这很明显是违法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劳动合同中其它条款的效力,的规定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3)张某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这符合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应先行调解,对企业的负责人进行法制教育,说服其依法给予张某工伤保险待遇,如调解不成,应裁决印刷厂向张某支付其花去的6700多元在内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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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08
谢某与杨某之间是佣用关系,应该适用民法有关规定处理,所以杨某以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劳动部门驳回其申诉请求是合法的;当杨某不服劳动部门的裁定而起诉到法院时,法院以其争议不属于劳动关系而驳回起诉,符合国家民法的有关规定。
第2个回答  2012-05-08
1、该案不适用劳动法,按雇佣关系处理,法院判决正确。
2、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解除合同不合法。
3、张某与印刷厂为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有效,但关于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无效。可以几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
第3个回答  2012-05-08
同意上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