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务实训案例【关于贷款抵押和担保】

2003年1月1日,A公司向B银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人民币,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1年。同时,C公司以自己的一处房产为A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与B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A公司在合同到期后没有按约定返还贷款。B银行一直没有催缴。2006年10月24日,B银行向A公司做出书面《催款通知单》,要求A公司返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并加盖A公司法人印章,但仍然拒绝还款。
2008年2月10日,B银行以A公司和C公司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A公司返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
(2)对C公司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问:B银行对A公司和C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这不是纯粹民事经济纠纷,还有国家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对于A公司返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我认为未超过诉讼时效,因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并加盖A公司法人印章,可以认定为A公司承认对贷款的偿还义务,诉讼时效可以重新开始计算,2008年2月10日尚在诉讼时效期限之内;
其次,因为抵押未作登记,故抵押无效,银行不能就C公司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如果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则银行可就所受损失向抵押人追究缔约过失责任。诉讼时效期间从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是明确表示债务人不履行偿还义务。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5-20
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这不是纯粹民事经济纠纷,还有国家银监会的相关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是明确表示债务人不履行偿还义务。
第2个回答  2012-05-20
首先,对于A公司返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我认为未超过诉讼时效,因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并加盖A公司法人印章,可以认定为A公司承认对贷款的偿还义务,诉讼时效可以重新开始计算,2008年2月10日尚在诉讼时效期限之内;
其次,因为抵押未作登记,故抵押无效,银行不能就C公司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如果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则银行可就所受损失向抵押人追究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