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商法》对客运承运人的要求和责任与货物货物承运人的不同。四点以上。谢谢

如题所述

根据《海商法》

首先在承运人责任制度上有所不同:客运承运人属于过失责任制(114条);而货运承运人属于严格责任制(51条法定免责),严格的说,是以无过错责任为主,兼顾特殊法定过错免责的责任,所有通常也会说为无过错责任制。

第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不同。货运承运人为每件每单位666.67 SDR(特别提款权),或每毛重2 SDR;客运承运人为旅客46666SDR、行李833SDR/车辆3333SDR(详见117条)。

第三:承运人免责不同。客运承运人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制,遵循侵权责任法中过错责任制的免责规定,cmc中115条也有所规定,损失是由于双方共同过失或者旅客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承运人在相应范围内免除或减轻责任;而货运承运人的免责在cmc中有明确规定(51条),即航海过失、火灾、合理绕航等12项免责。

第四:自然是承运人的义务方面的要求不同。客运承运人的法定义务是按约定将乘客及其行李运送至目的地,其余关于客运承运人的义务则在cmc中没有明确规定;而货运承运人除了按约定运送货物的义务,cmc中还明确规定了适航义务、管货义务、直航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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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7-07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第四十七条
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第四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第四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