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条规定: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3、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4、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