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认定?

兄妹三人,父母已逝。大姐患精神病多年,有工作单位,已病休在家。现妹妹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照顾姐姐,经商议欲由长兄一人担负大姐监护人。请问在什么地方办理相关手续,怎样办理,需要些什么证明材料。
大姐无配偶,无子女。现欲在兄妹中指定一人为大姐法定唯一监护人,以避免其它方面的干扰。

1.如果父母不在了,也没有配偶和子女的,长兄是近亲属,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监护人.
2.一般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作监护人,则要走相关程序.
《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追问

谢谢!大姐无配偶子女。主要是想避免其它方面干扰,欲在法律上指定一个唯一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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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5-28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上述4类人确定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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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5-10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
(1)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3)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有三项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2)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项法律活动;(3)教育、管好被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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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妈妈是她的近亲亲属,自然就是监护人,这是血缘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