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与A公司签订了旧村改造土地合作开发协议 随即A公司支付定金500万 但后来村委单方声称协议无效 理由为土地处分未经过全体村民投票表决
问题1, 本案中村委会是否有行政主体资格 是否算作行政合同 村委会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救济方式有哪些?双方是否算作故意规避法律行为?A公司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问题2、本案中协议可否算作民事合同,可否按民事合同的表见代理原则认定合同有效?
多谢啊!但是我想怎么才能证明这个合同有效,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村委会单方解除。这样才能适用定金罚则。这样才能保证A公司利益最大化。如果按照无效合同算的话,只能按照村委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来赔偿损失。
可按照您的观点来讲,是说双方均属于明知法律规定,但是仍签订本协议,那双方都有过错,那么连缔约过失责任都不能够争取了吗?A公司的实际损失远大于可证明的损失,那损失可就大了啊
这个问题真的很棘手,我以前也遇到过类似的问题,我们当年的做法是:一方面,努力证明合作开发不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列举的情形之一,因为既没有改变土地的性质,也没有土地的权属,甚至可以往代建房屋上靠拢,而不是合作开发;另一方面,我们私下和村委会沟通,给他们涨价了,最后他们接受了。
追问现在是A公司不想继续开发这个项目,能把前期投资让村委退回来就行,所以想证明合同是村委解除掉的,而不是无效的。现在也正在协商之中。
请假下您为什么要往代建房屋上靠拢而不按合作开发来算?
因为合作开发要共同投资、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收益,而代建房屋就简单多了,无需共担风险,当然,这只是当时我们无可奈何之下的给法院的说辞而已。前期投资应该是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分担,本案中应该是双方都有过错,具体各方过错的大小,还得看双方手里的证据,尤其是合同。如果合同中村委会在陈述与保证条款中保证过履行法律规定的表决与审批手续,那么,主要责任应当在村委会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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