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正”。
上面的“修订”和“修正”有什么区别?
为什么通过修正案修正以后它还是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正前后有哪些变化?变化多大?

效力级别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7-11-04
实施日期2017-11-04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修订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修正)
正文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 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罪刑法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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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1-29
我国刑法,理论上只有一部,即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那部,在之后的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这就是刑法学理论上所谓的“79刑法”和“97刑法”。可以说,二者在立法思想、具体条文设置上有着很大的不同,后者对前者做了大幅度的修改,如取消“反革命罪”这一章,又新立“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更取消了诸如反革命杀人罪、流氓罪、投机倒把罪等罪名,更符合时代潮流和我国的社会情况。
但是,立法的滞后性是天然的,故于1997年后,我国又开始用刑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部分落后于司法实践的刑法条文进行修正,至今已发布了六个刑法修正案。修正案只需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即可,无需每年开一次的全会审议,这就降低了立法成本。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25
第二次会议通过的那部,在之后的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这就是刑法学理论上所谓的“79刑法”和“97刑法”。可以说,二者在立法思想、具体条文设置上有着很大的不同,后者对前者做了大幅度的修改,如取消“反革命罪”这一章,又新立“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更取消了诸如反革命杀人罪、流氓罪、投机倒把罪等罪名,更符合时代潮流和我国的社会情况。
但是,立法的滞后性是天然的,故于1997年后,我国又开始用刑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部分落后于司法实践的刑法条文进行修正。修正案只需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即可,无需每年开一次的全会审议,这就降低了立法成本。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