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是什么死法?

如题所述

1. 安乐死,源自希腊文,意为“幸福”的死亡,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2. 安乐死的定义在我国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3. 安乐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4. 目前,日本、瑞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通过了安乐死法案。我国尚未为之立法。
5.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6. 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
7. 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亚里士多德曾在其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
8. 安乐死一般分为两大类: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
9. 从医学和法律的角度,对安乐死的论争非常激烈。正式披露的案例也很多。
10. 尽管安乐死至今还没有在多数国家合法化,但人们对给予病情危重而又无法治愈的病人以死的权力和自由以摆脱残酷的病痛折磨的做法,愈来愈多地采取同情的态度,认为这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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