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是谁解散的

如题所述

中共中央下令撤销了人民公社。在1983年,中共中央决定废除国家在农村的基层政权组织——人民公社,取而代之的是建立乡镇政府。同时,撤销了作为村级行政机构的生产大队,建立了村民委员会。人民公社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结构中的基层单位,集工业、农业、商业、服务业、军事和文教卫生于一体,也是党的基层组织。它是整风运动、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以及1958年社会主义建设“大跃进”的产物。
到了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规定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设立乡政府作为基层政权,并普遍成立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
人民公社的基本特征是“一大二公”。这里的“大”指的是规模大,而“公”则是指生产资料的公有化程度高。人民公社实行的是政社合一体制,既是一个经济组织,也是一级政权机构。它不仅负责全社的农林牧副渔业生产,还要管理工农商学兵等各项工作。
在分配制度方面,人民公社实行的是供给制和工资制相结合的制度。其中最为普遍的是粮食供给制和伙食供给制,这在社员收入中占有很大比重。此外,人民公社还推广了“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的劳动和生活方式。
然而,在人民公社制度初创时期,由于平均主义和军事共产主义色彩浓厚,导致了大规模的共产风潮。这不仅剥夺了农民,也对农村生产力造成了灾难性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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