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退休后补缴医保政策

如题所述

下岗职工退休后补缴医疗保险政策是: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下岗职工如果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累计缴费年限达到了15年,可以按照相关政策办理退休,在办理养老退休的同时,如果医疗保险达到参保地规定的缴费年限,可以办理医保退休。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由于实行的是地市级统筹,所以每个地方对于享受医保退休的缴费年限的规定是不统一的。大部分地方规定的是男性25年到30年,女性是20年到25年,如果有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实际缴费年限必须要达到10年。对于办理退休手续后,医疗保险没有达到参保地规定的缴费年限的,这时才可以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用,补缴完成后,今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而终身享受医保待遇;如果一次性补缴比较困难的,也可以采取逐年缴费的方式,直到达到当地规定的缴费年限为止,以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而终身享受医保待遇。
法律依据
《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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