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批准。
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将境外直接投资利润汇回境内的,可以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经审查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有关
财务报表和利润处置决定以及上一年度年检报告,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利润的入账和结算手续。
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渠道。据
商务部统计,2004年1-10月,我国合同外资金额1189.99亿美元,
同比增长34.19%;实际使用外资537.81亿美元,同比增长23.47%。截至2004年10月底,合同外资总额为10622.9亿美元,其中实际使用外资5552.51亿美元。
2.预计2004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将首次超过600亿美元,增长15%以上。但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外国直接投资并未直接进入工业投资领域。利用中国的经常项目可兑换性进入中国市场。常见的方法包括虚假进出口价格、提前还款、延迟支付外汇欺诈、平行贷款、提前还款错误和借入外债。通过在中国的外资企业。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投资公司、生产子公司或合资企业的名义,或以设立合资企业或独资项目的名义,以
注册资本或增资的形式到境外收汇结汇。
3.通过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贷款,即外商投资企业以股东贷款的方式进行短期贷款和结汇。境内外资企业与境外
关联企业相互合作,通过境内企业临时收取外汇贷款和结算,如应付款项、预付货款、延期出口等,便利境外资金进入。典型的做法是通过银行的离岸业务将中国的外币贷款转换成外币。
拓展资料:
境内企业利用中国外汇指定银行的境外贷款业务,中国外汇指定银行境外部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发放短期外汇贷款,再由外方贷款给境内企业结汇,避免了中国外汇指定银行的外汇贷款不能结汇的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