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保管损耗和自然损耗标准

粮食保管损耗和自然损耗标准

粮食保管损耗和自然损耗标准分别如下:
1、粮食保管损耗,半年之内保管损耗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一,半年到1年保管损耗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一五,一年以上保管损耗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二,水杂减量,应根据具体情况,若是危险粮、半安全粮降到安全水分多大都没问题,若是安全水分的粮食或国家标准之内的水分,降低了水分也是事故;
2、自然损耗标准,自然损耗又称商品损耗率,商品损耗率等于商品损耗量乘百分之百商品或商品损耗率等于商品损耗额乘百分之百商品在库总额。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仓储能力不足时,应当通过代储、租赁等方式,合理利用其他单位的现有粮油仓储设施,扩大仓储能力。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与承储或者出租的单位签订规范的代储或者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现有仓储设施不足,确有必要露天储存粮油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打囤做垛应当确保结构安全,规格一致;
(二)囤垛应当满足防水、防潮、防火、防风、防虫鼠雀害的要求,并采取测温、通风等必要的仓储措施;
(三)用于堆放粮油的地坪和打囤做垛的器材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
第二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粮油储存损耗处置方法的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国家对政策性粮油储存损耗的处置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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