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积金停了,贷了房贷的有什么影响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对已经申请了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按照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约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解除贷款合同,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因为很多原因比如说工作的更换都有可能停但是这期间如果你当时已经有了房贷的话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因为公积金的贷款合同在你贷款的时候签订的相当于是一个固定期的合同并不会因为你公积金状态和你后面工作的改变而去改变利率之类的。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比商贷低了三分之一,有福利保障性质。所以,如果你拿到贷款之后长期断缴、比如半年以上;或者刚刚获批就停止缴纳公积金,有可能会被认为是骗取福利,将面临罚息,以及利率上浮的处罚。

一般来说,公积金贷款批准了,整个贷款流程就已经走完了,不必在担心公积金断缴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公积金是保障性住房制度,如果获批公积金就断供,可能被认定为骗取福利。毕竟公积金贷款利率很低,较商贷压力小很多。想要申请公积金贷款,按照公积金管理条列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之日前必须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欠缴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单位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所以停缴公积金将无法申请公积金贷款。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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