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坚持的原则

如题所述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原则;公开前审查原则;全面审查原则;依法审查原则。
【法律分析】
谁公开谁审查原则。“谁公开谁审查”符合保密工作“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基本精神。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对最终审查结果负责。贯彻这一原则,需要明确两个基本问题:一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提供信息的机关、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对公开的信息不涉密这一事实负责。二是保密审查的实际工作可交由具体工作人员进行,但机关和机关的负责人必须承担保密审查的责任。公开前审查原则。保密审查是整个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发挥着信息“过滤器”的功能,目的是在公开前过滤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因此,保密审查必须在信息公开前进行,否则就失去了保密审查应有的意义和作用。至于在公开前的哪一个环节审查,具体由谁负责进行审查,可以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在所建立的机关单位内部保密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中做出具体规定。全面审查原则。可公开的信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主动公开的信息;一类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但无论是哪一类信息,在正式公开前,都要全面地对每一具体信息进行保密审查。这种审查不仅是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还要对标题、附件等一并进行保密审查。依法审查原则。保密审查的结果关系重大,必须依法审慎进行,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保密审查工作,不能仅凭个人主观想象或者从本机关的利益出发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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