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法律客观: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才能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规程第五条将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列举如下:(一)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二)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三)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四)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五)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六)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七)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八)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九)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十)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十一)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十二)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十三)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十四)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十五)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十六)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十七)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十八)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十九)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项属于“兜底”条款,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如:对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不服的;对不予减缓费用不服的;对不予退款不服的;对著录项目变更不服的;对著录项目变更申报视为未提出不服的;对中止程序不服的;对中止程序请求视为未提出不服的;对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不服的等等。除上述列举的具体行政行为外,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也可以申请复议,如当事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国家知识产权局超过合理期限迟迟不作出是否准予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等。此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部门规章以下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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