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退休职工2023年医保政策

如题所述

2023年职工医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筹资不低于960元/人。其中,财政补助不低于61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于2023年12月底前全部匹配到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匹配到位的,将相应扣减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自行补足。
      职工医保缴纳与当地社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相关。以北京为例,社保单位和个人要分别承担16%和8%养老保险,9%和2%医疗保险,0元和3元大病保险,0.5%和0.5%失业保险,0.2%和0%工伤保险,0.8%和0%生育保险。按最低缴费基数5869元来参保,五险最低要缴纳2174.54元。
      参加职工医保的,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年的累计支付限额为1000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单次门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60%、55%;经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支付比例分别减少10个百分点
      2023年以个人缴职工医保是月缴费标准为475.12元,年缴费标准为5701.44元。2023年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标准为260元/年。
沈阳居民医保2023年缴费标准
      日前,辽宁省医保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做好省内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做出全面部署。
      根据《通知》要求
      确定沈阳市2023年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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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
      个人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两档,非在校未成年人、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420元;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230元。
      对于特殊群体的
      参保补助政策
      (一)属于低保边缘的非在校未成年人、成年居民个人缴费168元;属于低保边缘在校学生个人缴费92元。
      (二)属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二级及以上)人员及脱贫人口,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记者了解到,2023年度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至2022年12月20日结束。
      以自然人身份缴费社会保险费主要包括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保险和以居民身份参保城乡居民基本保险两种。按参加险种的不同,大致可分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四类。每年9-12月份,城乡居民仅需完成一次医保缴费,就能享受到来年一整年的医疗保障待遇。
沈阳医保2022年缴费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具体缴费标准如下:
      1、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缴费标准为170元。
      2、社区(村)参保的准新生儿、非在校未成年人、成年人、老年人缴费标准为360元。
      其中社区(村)参保人员按个人身份参保的,可以选择以上自助缴费方式缴纳,也可以由社区(村)统一代收。在校学生由学校政对象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抚对象由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档立卡贫困人员由康平县、法库县、辽中区、新民市扶贫部门负责代收代缴医保费。重度残疾人、外市户籍人员须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办理参保缴费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
      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2023医保缴费要多少
      2022年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617284人,户籍人口参保率达87.29%,常住人口参保率达105.7%。根据上级医保政策文件精神,2023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350元/人,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参保时间
      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为集中参保期。参保人员应在集中参保期缴费。缴费参保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集中参保期结束后,动态调整的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人员和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享受政策人员、返贫致贫人口、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和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人员可以按集中参保期缴费标准参保,不设置待遇等待期。其他人员可以按集中参保期缴费标准参保,设置3个月待遇等待期。
      有关人群缴费参保
      1.具有本市户籍的特困人员、孤儿、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含动态调整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旗区政府全额资助。
      2.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人员和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享受政策人员、返贫致贫人口(含动态调整人员),实行“先缴后补”缴费模式,参保人员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各旗区按照每人330元进行资助。
      3.当年出生的新生儿,执行《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新生儿参保政策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51号)有关规定。同时,按照《鄂尔多斯市“一件事一次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全流程网上办理的通知》(鄂政务发〔2022〕7号)要求,全面做好新生儿参保工作。
      4.在校(在园)学生自行参保缴费,由学校(幼儿园)做好参保动员和信息统计工作,不再集中代收。
      5.参保人员具有多重身份的,按就高原则资助参保。各旗区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代缴人群身份确认及资助参保费用的落实工作。涉及资助参保对象人员身份动态调整的,各旗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通报医保部门并落实资助参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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