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方案

如题所述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
第四条 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各地应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建设和运行。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规划制订和监督管理。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
第六条 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 功能任务
第七条 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其他交办工作。
第八条 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的参与或协助,以及上级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 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初步诊查、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康复指导、护理服务,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的转诊,以及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原则上,村卫生室不得提供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以及地方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第十条 村卫生室负责卫生计生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 村卫生室应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审批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设置应遵循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第十三条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分散的行政村可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第十四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事项。
第十五条 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 村卫生室命名原则为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所、站),多个村卫生室可增加识别名。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名称。
第十七条 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适当增加。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设立康复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八条 村卫生室设备配置应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按照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配备。
第十九条 村卫生室应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相关规定定期申请校验。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