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与公司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了6年),后来因个人原因离职了,一年后又回到原公司工作

现在因公司原因我又要被辞退了,那么公司应该给我的赔偿金如何计算呢!问题比较复杂,盼复!

  以前的劳动关系既然已经解除,不能再主张什么了。一年后又加到原公司工作,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且不能约定试用期。如果约定了试用期,且你可以证明原来曾经在该公司工作过,则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和第83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再赔偿一份试用期满工资。前提是试用期满之日距离申请劳动仲裁不超过一年,否则也没有仲裁时效了。

  如果用人单位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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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20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 12333
像你这种情况,要看你第二次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仍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于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具体如下:

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1、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6-20
之前因为你自己向公司辞职,你的工龄会因之清零,公司也不会对你提供任何经济补偿。现在由于公司原因辞退你,公司应该向你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在新合同项下每工作满1年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半个月工资。
第3个回答  2012-06-20
从你后离职之日起算,一年补两个月。满6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算。
第4个回答  2012-06-20
1、在同一营业执照下离职再入职是不算试用期,但是工龄累积不累积一般是看每个公司的规定
2、你可以查看你现在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如何规定离职再入职的,以及这种情况下的工龄如何计算,如果以前的算在一起,那么赔偿就加在一起,如果不算一起就只能重新算
3、查到制度后,要了解该制度是否内容合法、流程合法,以及你是否接受过此制度的培训,在此制度上签名, 如果你的记录则代表你认可此制度,否则就代表可能不认可,难成为证据
4、公司无故辞退支付2倍赔偿金,最长时间12个月,满一年赔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