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后期英、美两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变化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一)围绕工业化目标的实现,进行国家具体政治法律制度的改革

阎照祥先生在其所著《英国政治制度史》中指出,从1688年“光荣革命”到19世纪30年代的第一次议会改革之前,英国政治制度的变化是缓慢的,轻微的。最突出的是产生于中世纪的议会选举制度不仅毫无触动,反因工业革命所引起的人口快速增长和工业布局的变化而显得更加腐败。为此,这个将近一个半世纪的落后过时的政治制度被英国后世学者称为“未经改革的制度”。1832年以后,情况不同了。议会制度经历了一次次的改革,责任内阁制迅速确立,两个旧的政党———托利党和辉格党演变为保守党和自由党,政党活动范围也由过去的以议会为主转变为面向全国,继后又建立了较为严密的全国性政治组织。随着资产阶级新型政党的出现和政党组织水平的提高,资产阶级两党制很快形成,政党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内阁成为国家行政权力的核心,而君主却沦为有名无实的政治偶像。此外,随着政治改革的扩展,世界上第一个常任文官制度在英国建立起来。其他像司法制度、地方政府等多方面的重大改革也发生在1832年议会改革之后。① 政治制度的多方面变化,使该国进入了一个长达半个多世纪之久的改革时代。②

何顺果先生在其所著《美国史通论》中指出,从19世纪90年代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在美国历史上被称为“改革时代”。19世纪90年代,是美国历史上的一个分水岭。在这个分水岭的那一边,主要是一个农业的国家,涣散的社会,遵循着17、18世纪承袭下来的政治、经济和道德的原则;而在“分水岭的这一边,则是一个建设都市化的工业国家,一个高度一体化的国家”。③ 1890年开始的改革,包括了政治、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内容。政治方面的内容主要有市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市政委员会和城市经理制取代过去同行的市长———市政协会体制) 、州政改革(在州的层面上实行直接选举及创制权、复议权与罢免权) 、承认妇女选举权等。经济方面的主要内容是制定反垄断法。社会方面的内容主要是缓和劳资关系、探索建立社会救济制度。

19世纪发生于英、美两国的上述改革,根源于两国工业化任务完成之后的需要。英国18世纪上半叶发生工业革命,保守主义的政治和快速发展的经济同行,是18世纪英国工业革命时期的特点。这一时期政治法律制度没有什么变革。而到了19世纪工业革命完成之后,巩固现代化成果、建设现代化法治的改革时代便到来了,推动这次改革的主要是工业革命诞生的工业资产阶级和工业无产阶级。美国为什么在1890年步入改革时代? 因为美国的工业产值在GDP中的比重,已由1859年的37. 2%上升到1889年的77. 5% ,基本上实现了工业化。同时,美国工业产值在世界上的地位,也由1860年的第四位上升到1894年的第一位。随着工业化的完成,建设现代化法治的时代自然就接踵而来,推动这场改革的也主要是工业资产阶级。

(二)选举权从不平等向平等转变

近代英美的平等观在实践中是逐步推进的,即:先是实现某一部分人的平等,然后再扩大到一部分人,逐步外推。

虽然早在1774年美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独立宣言》就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但直到近百年后的1865年,美国国会才通过宪法第13条修正案,正式废除了奴隶制。1866年,美国国会才通过第14条修正案,规定了黑人享有公民权;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规定了黑人人口不再以五分之三计算(但不纳税的印第安人除外) 。1869年美国国会才通过第15条宪法修正案,规定了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为奴隶而剥夺其公民的投票权。

在英国,从18世纪到19世纪初,英国的议员选举制度存在三大弊端。一是议席分配不合理。选区的划分仍按中世纪的行政区划进行议席选举。二是从身份等方面规定选民资格,导致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人数很少。三是贿选盛行。几乎每一个议员都是靠花钱买到的,进入议会之后又必然指望政府再花钱收买他们。而政府也靠封官晋爵,行贿收买议员,从而控制议会多数。“光荣革命”之后, 1832年改革之前的英国国家机器,史称“腐败的旧制度”。④ 直到1832年,经过工业资产阶级与贵族们的激烈较量,改革议会的法律由议会通过、国王签署。这部法律修改了选民的资格规定,使选举权从身份资格转向财产资格。选民从占人口总数的大约2%增加到3. 3% ,重新分配了143个议席。但这次改革把原来的身份歧视变成了财产歧视,无产者和妇女仍无选举权。1867年英国进行第二次议会改革,通过降低财产数量限制,扩大了选民人数。在城镇,凡缴纳济贫税、又拥有住房的人才可以成为选民;寄居者只有房租达到每年10英镑,方可参加选举。在农村,具有年值5英镑的财产或租用年值12英镑地产的人才享有选举权。1884—1885年,英国进行了第三次议会改革,规定了成年男子的普选权。

(三)婚姻由不自由向自由转变

法史学界公认,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婚姻家庭法的现代化过程较之其它部门法最为缓慢,根深蒂固的落后观念是阻挡婚姻家庭法现代化的主要原因。

在结婚方面,英国1836年的婚姻法针对宗教过去对婚姻的约束,才规定在政府机关登记的婚姻为有效婚姻,予以保护; 1898年的婚姻法才规定结婚毋须举行宗教仪式。在离婚方面, 1857年以前,法律规定当事人只有在对方犯有通奸罪、且教会法院判决分居之后才准离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尤其是妇女)提出的离婚请求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直到1857年,英国才通过《婚姻案件法》,松动了离婚条件,规定只要夫妻间的一方有通奸情况,无过错的一方可以申请离婚,且毋须举证该通奸已构成重婚或对另一方的虐待。真正意义上的离婚自由直到20世纪才得以实现。

在美国, 19世纪上半叶,大多数州都实行限制离婚或不利于离婚的立法离婚制度。具体程序是:先经法院审查并做出离婚判决,然后交给立法机关审议。如果获得多票赞成就可以判决离婚。到了19世纪下半叶,各州才着手废除立法离婚, 1880年立法离婚完全消失,只要法官认为离婚是合理的、适当的,就可以判决离婚。

(四)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

刑罚种类和方式是几千年历史沿革的结果,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的地位提高,可以引起人们对犯罪的认识的变化,但刑罚方式的变化却往往落后于犯罪观的变化。大概与人们“以牙还牙”报复心理的顽固有直接关系。

英国学者凯伦·法林顿在其所著《刑罚的历史》一书中指出:美国的刑罚源自英国,但酷于英国,创造了独特的、苛毒的一些惩罚方式。一是残忍的鞭刑;二是发明了一些新刑具;三是按照《圣经》描述的方法惩罚犯人。例如,让罪犯跪在一盘又碎又尖的石子上恳求宽恕。判决之前,把犯人关在不能站、不能躺的单人房里。⑤ 美国这种体罚在19世纪大部分州被废除,但在南部的几个州仍被保留。19世纪南部各州以田纳西为首,成立了专门迫害人的秘密恐怖团体“三K党”,该组织擅用美国刑法中的司法惯例———私刑来残害黑人。

在英国, 1820年才以绞刑代替了叛逆罪的肢解型,并废除了对妇女的肉刑。1867年废除了苦役流刑,代之以监禁刑,并对被放逐到海外殖民地的囚犯实行附加条件的提前释放,此为“假释”制度的肇始。1877年的《预防犯罪法》在英国创造了缓刑制度。

(五)保障工人利益的劳动法从无到有

从18世纪下半叶到19世纪上半叶,英美两国集中精力进行工业革命、完成工业化任务,注重充分调动资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降低资方创造财富的成本,而不顾及劳方的利益。完成工业革命、实现工业化之后,英美两国开始逐步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对立,缓和劳资矛盾。

1. 雇主对雇员的工伤责任制度逐步建立

在美国,面对工业化过程中产生的大量人身安全伤害事故,美国的立法者建立了一套鼓励资方为实现发展生产,在工伤责任制度中试行了同伴过失、自甘冒险、共同过失、近因等责任制度。这种保障资方权利、压制劳方权利的制度理所当然地受到劳动阶级的反抗。统治者感到也必须缓和劳资双方的矛盾,因而在19世纪末进行了一些立法改革。1893年国会通过了对保障州际铁路安全的改革法案,废除了自甘冒险责任制度,规定只要被告没有履行法定的安全义务,就被认为存在“法定过失”,应该承担责任。19世纪50年代,佐治亚州规定只要铁路工人自己无过错,如果因同伴过错受损的,有权向雇主要求赔偿。

英国的劳工法为雇主对雇员免除侵权责任规定了比较过失、自愿承担、工友过失等三条基本理由。这一被称为“魔鬼三部曲”式的三大免责理由,使工伤事故中的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激化了劳资矛盾。直到19世纪末,迫于压力,英国议会才将严格责任原则导入工伤事故处理中。1897年议会制定的工伤赔偿法将原来仅适用于采矿、建筑和铁路运输等部门的严格责任原则扩大到一切工业生产部门。

2. 工人结社权和罢工权逐步确立

在英国, 1799年,英王颁布《禁止结社法》,取缔包括工会在内的一切工人组织。1824年该法被废除,工人获得了结社和罢工的权利。但1825年又出现反复,制定了一个新法律,只承认纯粹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工人联合是合法的,一切试图干涉资方生产经营与劳动雇佣的行为皆是“限制营业”的犯罪行为,将受到监禁处罚。1871年制定了工会法,废除了所谓“限制营业”的规定,使工会在民事和刑事上合法化。但同时制定的《刑法修正案》却认定胁迫他人、阻止他人工作、设立罢工纠察线等行为是违法,可以按照刑法处置。这使工会的罢工行动事实上不可能进行。到了1875年制定的《密谋与财产保护法》才废除了《刑法修正案》,规定罢工中的纠察行为合法。

美国的情况还不如英国。1890年联邦制定了反垄断的《谢尔曼法》在适用过程中,法院声称工会也属垄断性联合组织,并用这个法律大肆破坏工会组织和迫害工会会员,一直延续到19世纪末年。

3. 限制使用童工和限制劳动时间的立法逐步推进

18世纪末期,英国工人的劳动时间长达16 - 18小时。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规定纺织厂18岁以下的学徒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并禁止学徒在晚9时至次日5时之间上夜班。这部法律只适用于棉纺织厂和毛纺织厂。1819年修改后的工厂法,增加了禁止雇佣9岁以下童工的规定。1833年修改后的工厂法,将童工工作时间由12小时减少到9小时。1844年修改后的工厂法,将女工的工作时间也改为9小时。⑥

美国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比起英国是落后的。直到19世纪60年代,美国的劳动关系还主要靠合同法而不是专门的劳动法来调整。资本家凭借资本实力,制定出苛刻的劳动合同,而工人们则处于“或者”按条件订立合同,或者“滚蛋”的境地。限制劳动时间和使用童工的全国性立法迟迟没有出现,只是少数州制定了限制童工工作时间的法律。如马萨诸塞州于1842年通过了第一个童工法,规定制造业12岁以下童工每日只准工作10小时。其它如康涅狄格、宾夕法尼亚、俄亥俄等州也先后制定了类似的法律,但这些州的立法都被法院裁定为违反州宪法而归于无效。直到1868年才出现了第一部联邦劳动法,对于联邦雇员(政府印刷厂工人、邮政工作人员、海军造船厂工人)作了限制工时的规定。⑦ 美国工人阶级经历流血牺牲而强烈要求的8小时工作制在19世纪并未实现。

4. 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立法从无到有

19世纪上半叶,英国政府和资本家不重视工人的劳动卫生安全,导致工人健康受到了粉尘、噪音、废气的严重损害,肺结核等职业病率很高。直到1864年,英国在工厂法中才增加了几条劳动防护措施,如要求“粉刷墙壁”,注意保持空气通畅,防范井下瓦斯,纺织行业每个工厂应平均有500立方米以上的工作空间。

美国19世纪没有全国性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1888年,马萨诸塞州规定了伤亡事故报告制度,随后俄亥俄州和密苏里州也颁布了类似的法律。

5.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逐步建立

英国1849年在曼彻斯特曾进行调解和仲裁的试点工作,但因资方的反对,试点没有成功。直到1896年才制定了《调解法》,规定了政府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权力。美国也是到了19世纪末才制定了两部处理劳动争议的联邦法律。1888年的法律规定了自愿仲裁,强调调查和公布裁决三个程序,但实施了十年并无大的成效。因此, 1898年又制定了《厄尔德曼法案》,规定了联邦政府机构、劳工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事件方面的权力、程序等。

(六)义务教育制度逐步建立

随着工业化任务的完成,英美两国的经济实力大大增强,同时工业化也提出了培养高素质劳动力的要求,因此,两国政府开始注意关心教育事业了。英国政府过问教育事业,在时间上要早于一般欧美国家。1833年政府开始补助教育活动, 1839年在枢密院成立了审发补助金和考虑教育事务的教育委员会。就在这时,教育补助金的发放也不由政府办理,而是交由基督教知识促进会和英国国教会办理。而这些机构只照顾规模大而条件好的大城市学校,设在城镇而经费困难的小学校则被摈除在外,造成不等的待遇和不平衡的发展。直到19世纪60年代末,仍有近一半的适龄儿童不能上学。1870年英国颁布《初等教育法》,规定由地方政府建立学校董事会,负责筹建并管理公立学校。公立学校的经费由国家、地方政府和家长分担,各地可根据情况规定5至13岁的儿童必须上学。19世纪中期,英国女子可以就读初等学校,而中等、高等学校的大门不向她们开启,直到19世纪末才有所改变。

在美国,小学义务教育制度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在各州逐渐确立。南北战争之前,美国只有马萨诸塞(1852年)和纽约(1853年)这两个州颁布了义务就学法。从1865年到1918年,各州才先后制定了义务就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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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7-04
材料一:19世纪后期,英国科学家虽然有不少发明,但他们固守蒸汽时代的旧技术,...英国抱残守缺,美国积极创新,英国工业水平停滞不前,美国工业水平迅猛发展。...
第2个回答  2012-07-04
选举范围扩大,成年男子、女子、黑人最终获得选举权。
第3个回答  2012-07-04
英国 君主立宪制。美国 自由总统制
第4个回答  2012-07-04
黑人也有了自己的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