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看看此"劳务协议"中的条款是否属于无效条款?

我是某单位内退职工(和原单位签有内退协议),本人一切关系均在原单位保管。现被另一公司聘用从事财务工作。去年年底公司要求每位员工均要签劳动合同,鉴于我上面的情况现单位只能和我签订劳务协议书,可是我就其中的一项条款有疑义:
协议的终止与解除:4.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我的疑问是:1.此条款是否属于无效条款?请说明原因,谢谢!
2.此劳务协议的签约日期是2007.12.1~2010.11.30,此协议规定条款对于2007.11.30前的相关事项是否也具有和现在同等的法律效力呢?请说明原因,谢谢!

劳动合同无效条款无外两种原因:一,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二,一方以胁迫,欺诈等手段使对方订立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中对单解除合同的规定较多,对劳动者来说应提前30日,试用期内应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对用人单位来说应提前30日通知或者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

关于违约金:用人单位一般是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除了三种情况:1,提供培训后约定有服务期的,劳动者未满服务期离职.2,违反竞业限制,造成损失的.3,违反保密协议,造成损失的.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补偿或者赔偿,也无违约金一说.
综上,该条款的效力待定,须根据合同进行分析,但对合同整体并无影响.亦不会因此损害一方利益.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不能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国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大多都有明文规定,因此,劳动的利益能得到充分保障.
补充:合同只是针对以后或现在事情的约定,对以前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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