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单位内退职工(和原单位签有内退协议),本人一切关系均在原单位保管。现被另一公司聘用从事财务工作。去年年底公司要求每位员工均要签劳动合同,鉴于我上面的情况现单位只能和我签订劳务协议书,可是我就其中的一项条款有疑义:
协议的终止与解除:4.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我的疑问是:1.此条款是否属于无效条款?请说明原因,谢谢!
2.此劳务协议的签约日期是2007.12.1~2010.11.30,此协议规定条款对于2007.11.30前的相关事项是否也具有和现在同等的法律效力呢?请说明原因,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