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基本原则税收公平原则

如题所述

税收公平原则是各国税收制度中的核心理念,强调所有纳税人在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这一原则源自近代平等和宪法原则,旨在确保税收负担的公平合理分配。亚当·斯密主张,个人应根据在国家保护下的利益比例缴税,体现了课税的公平基础。后来,瓦格纳将这一观念发展为“课税公平原则”,主张通过累进税率,依据纳税人的社会政策能力来分配税收,以追求实质上的平等,同时关注最低生活保障和财产所得税的重课。

福利经济学派的艾吉沃斯和马斯格雷夫等学者进一步丰富了公平的概念,他们认为税收公平不仅涉及绝对公平,还包括水平公平和垂直公平。水平公平指的是经济状况相同的人应承担相同的税负,而垂直公平则关注不同福利水平的人应承担不同税负。马斯格雷夫强调,具有相等经济能力的人应缴纳相等的税款,而经济能力不同的个体则需承担不同税负。

在理解税收公平时,学术界主要分为受益说和负担能力说两派。受益说主张根据从税收支出中获得的利益分配税负,适用于某些特定领域,如公路使用和社会保险,但不适用于国防和教育等公共产品。相比之下,负担能力说,以穆勒和庇古为代表,强调根据纳税人的支付能力来决定税收,更符合现代税法中的量能课税原则。

衡量税收负担能力的标准多种多样,包括所得、财产和消费。西方学者倾向于选择所得作为标准,因为所得是可度量的纯收入,更能反映纳税人的实际能力,且可以通过累进税率和不同的征税方法实现公平。此外,所得税还可以考虑到最低生活保障和税前扣除等因素,确保了税收的公平性和纳税人权益的保障。


扩展资料

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税收法定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社会政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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