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为了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并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等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企业。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则协助进行监督和检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应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农民工并报备相关部门。支付方式应明确支付项目、标准、周期等,并确保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直接发放给农民工,严禁通过“包工头”等形式发放。


企业需编制工资支付表,详细记录支付情况,保存至少两年以备查。总承包企业需监督劳务分包企业的工资支付。在工程款未结清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情况下,业主或总承包企业需先行垫付。若企业因工程款被拖欠而欠薪,追回款项应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企业应定期向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工资支付情况,违规者将受到信用档案记录和相应处罚。对于拖欠工资行为,农民工有权举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进行监察,处理违法行为,并处理工资争议案件,必要时可申请强制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旨在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扩展资料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自2004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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