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章 发行和回收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的发行和回收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严格把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的发行由央行统一执行,新版本的发行需经国务院批准。央行会在公告中详细列出新币的发行时间、面额、图案、样式等关键信息,确保在公告发布前不会提前流通。


为了保证防伪,若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或工艺,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在公告中公布改版后的具体信息。纪念币作为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和贵金属品种,其主题、面额等由央行决定,重大题材需经国务院批准。纪念币的发行同样遵循公告制度,发布前不会支付给金融机构。


人民币的发行基金由央行发行库和分支库保管,由同级行长担任主任。调拨过程需遵循央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动用或干扰。特定版别的人民币停止流通需国务院批准并由央行公告,金融机构需按规定收兑并上交,不得支付给他人。


办理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有义务为公众兑换残缺或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央行,央行不得支付这类人民币给金融机构。停止流通和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回收销毁由央行负责,具体办法由央行制定。




扩展资料

维护人民币的信誉,本条例对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含放大或缩小),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它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等损害人民币的行为,《条例》第43、44条明确规定,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给予警告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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