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员工是因为主动离职,那么这种情况下就比较自然合法的,作为孕妇来讲,如果他想在受孕期间想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孕妇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否合法呢?根据有关规定,这种情况下,法律是不允许的,也就是非法的。具体看下文。
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单位解散,怀孕期间也是可以解雇的,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就合法
怀孕期间单位只是不能按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解雇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小编认为作为读者来讲,尤其是那些,妇女或即将生产的孕妇来说,他们的合法权益应该会受到保障,虽然社会倡导男女平等,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孕妇的利益还是不能得到保障,这个时候就像文章中所说的,我们应该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