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程序违法

如题所述

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叫程序违法。程序违法包括行政行为并未遵循或者未全部遵循法定程序环节;违反法定时限;增设程序义务;法定步骤颠倒;违反法定形式;违反行政管辖规则。

具体情形包括:
1、法定步骤缺省。指行政行为并未遵循或者未全部遵循法定程序环节,该经过的程序环节不经过,缺少或者省略了一定的程序环节。
2、违反法定时限。法定时限是指法律所设定的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完成的时间要求。
3、增设程序义务。指行政机关为当事人增加法定程序以外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为自己增加程序义务,但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为当事人增加程序义务。
4、法定步骤颠倒。指行政行为虽然经过了所有的法定程序环节,并没有省略或遗漏任何程序环节,但它颠倒了程序上的顺序。
5、违反法定形式。凡行政行为都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出来,如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动作形式和默示形式。当法律对行政行为的形式有特别要求时,行政行为必须以这一形式作出,这种行政行为称为“要式行为”。“要式行为”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也是程序违法。
6、违反行政管辖规则。行政管辖是指一个行政机关与另一个行政机关之间处理行政事务、作出行政决定的分工关系,它构成行政权限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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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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