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是多少?

如题所述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_质保金在工程建设中非常常见,一般是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约定,质保金是从应付合同的应付款中扣除的,如果建设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就可以用质保金进行维修,从而避免了工程建设出现质量问题无法及时维修的问题,工程建设单位都需要按照国家关于工程质保金的规定的比例和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扣除、操作。
一、国家关于工程质保金的规定的金额
      一般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有对所建工程维修的义务,如果不尽此义务,那么建设单位可以另找他人进行维修,所需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剩余部分在质保期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支付。
二、国家关于工程质保金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因为每一个工程不一样,所以国家没有规定工程质保金的具体金额,很多工程都是按照国家关于工程质保金的规定的比例执行的,如果工程没有质量问题不需要维修质保金的返还日期,可以参阅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的相关条例,里面对于质保金的返还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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