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浔区人才购房补贴阶段性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补贴对象
在湖州市就业创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于2022年9月23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在南浔区指定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高校毕业生及各类人才。
二、补贴标准
1.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一次性补贴50万元;
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一次性补贴25万元;
3.本科毕业生:原“985”“211”及“双一流”高校或学科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一次性补贴20万元,其他普通本科毕业生一次性补贴15万元;
4.专科(高职)毕业生:一次性补贴7万元;
5.正高及专技人才:一次性补贴50万元;
6.副高及专技人才:一次性补贴28万元;
7.中级专技人才:一次性补贴15万元;
8.助理级专技人才:一次性补贴7万元;
9.高级技师:一次性补贴28万元;
10.技师:一次性补贴15万元;
11.高级工:一次性补贴7万元;
12.产业工人:一次性补贴6万元。
三、相关事项
1.南浔区指定范围指南浔中心城区(东迁街道、南浔镇)、菱湖镇、旧馆街道。在中心城区购房的,可全额享受购房补贴;在菱湖镇、旧馆街道购房的,专科(高职)毕业生、助理级专技人才、高级工及以下技能人才、产业工人,可全额享受购房补贴,其余类别人才按补贴标准的70%执行。
2.购房时间以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来湖州市就业创业时间须早于购房时间。
3.补贴对象需在湖州市范围内未享受过人才购房补贴政策;已享受过人才购房补贴政策,但补贴标准低于本办法补贴标准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购买改善型新建商品住宅的,可补差享受一次,补贴金额为“本办法补贴金额减去已享受补贴金额”。
4.本办法中的产业工人是指在湖州市各行各业就业创业的人员,需在湖州市范围内缴纳社保。9月23日前在南浔办理居住证(居住登记),且签订劳动合同(须有1个月以上工资流水)或进行工商登记从事开办企业或个体户人员(须有1个月以上纳税记录)可参照产业工人享受。
5.所购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5年后(以不动产登记时间为起算点)方可上市交易。
6.本办法购房补贴每人可享受一次;共同购房(除夫妻外)的,每套房只能申请一人。
7.夫妻双方共同购房的,一方全额享受购房补贴,另一方减半享受。申报补贴时,需双方同时提交申请材料,否则另一方视为自动放弃。
8.学历需为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经学信网认证)。在国(境)外脱产学习取得学历的人员,经认定相当于同等层次的,可按照同等标准申请补助(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9.申请人如为按揭贷款的,应在按揭手续办理完成之后再申请购房补贴。
10.金融机构和通讯行业(运营商)等由上级公司招引、合同签订地和工作地点均在南浔,但社保未缴纳在南浔的大学生及其他人才政策享受按市、区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1.垂直管理部门和市级部门派出机构的相关人员在办理购房补贴时,相关证明材料可由本单位人事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在浔部队现役军人(含文职人员),凭主管单位开具的有关在职证明且符合除社保缴纳外其他条件的,可享受购房补贴政策。
12.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教职工凭学校人事部门开具的有关在职证明且符合除社保缴纳外其他条件的,可享受购房补贴政策(不含浔水翰墨住宅小区项目)。
13.购房补贴总额不得高于所购住房款总价;申请购房补贴总额超过50万元(含)的人才,应购买补贴额两倍以上的房产,不足两倍的,按照实际购房价的50%兑现补贴。
14.购房补贴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因任何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申请人应全额退还已享受购房补贴。
15.对属于“卓越企业”范畴的招商引资项目企业的在浔工作但社保缴纳在外地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的员工可凭参保地社保缴纳证明和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参照社保缴纳在南浔公司员工享受购房补贴。
四、申请材料
1.《南浔区人才购房补贴(阶段性)申请表》。
2.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护照)、结婚证。
3.申请人学历证书、学信网在线验证报告或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技人才提供经浙江省内人力社保系统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任职资格证书,初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提供经浙江省内人力社保系统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申请人在湖州市就业的,提供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自主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和连续3个月纳税证明。
5.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6.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及由银行提供的按揭手续办结相关材料证明。
7.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8.申请人本人社会保障卡。
9.个人承诺书。
五、申办流程
申请人可持上述申请材料到南浔区人才服务窗口办理购房补贴申请。经窗口审核申报材料齐全的,由南浔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南浔区住建局、南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南浔区总工会等部门进行联审,经审核、公示无误的,12个月内拨付补贴资金。
六、附则
1.本办法替代了浔政办发〔2022〕30号《南浔区人才购房补贴政策实施的补充意见》中第1条相关内容,已按照浔政办发〔2022〕30号第1条提交申请材料的,执行标准按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与既有的人才购房补贴和人才购房房票奖励办法相关政策(浔就创联办发〔2019〕3号、浔就创联办发〔2019〕5号、浔政办发〔2020〕46号、浔政办发〔2022〕5号)不冲突,申请者如同时符合多个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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