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抚恤金发放标准

如题所述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抚恤金的发放已经成为单位必然支出额的一部分,单位职工在伤残病亡等情况下,单位要支出一定数量的抚恤金用来补贴员工,抚恤金的种类不止一个,根据发放的主体,发放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很多种,下面我为大家介绍职工病故抚恤金标准的内容。
一、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一)死亡抚恤金一次性发放标准
      1、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80个月;
      2、年龄在50周岁以上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20个月;
      3、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60个月。
      (二)非因公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1、丧葬补助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2、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发给。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
      1、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为4000元。
      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为5000元。
三、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
      1、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
      2、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
      3、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每人每月补助费为230元;
      2、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为195元。
      3、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为210元。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标准
      1、被批准为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工资;
      2、因公牺牲(因公死亡)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
      3、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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