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不确定或是网站乱复制的,请勿回复,关系本人期末考试有关内容。请慎重!!谢谢。 被告李某。男。32岁。1997年12月9日。李某守雇用他人汽车一辆。由司机张某驾驶。为甘肃省张家川县龙山镇贷主赵某向河南省禹州市运输牛皮告等贷物。12月10日早5时许。汽车行至宝鸡市金台区詹山路永红旅社门口。李某借口吃饭。将随车押送的贷主赵某骗下车。自己也随之下车。把赵某引到距停车点约70米的饭摊前。李某谎称他去叫司机张某一起吃饭。离开赵回到车上。又对司机谎称,贷主在旅社休息。要司机和他一起将车开走卸货。当汽车开走时。被赵发现。赵当即疾呼停车。车仍未停。李某让司机将车开至宝鸡市渭滦区高乡某亲戚家。然后把车上的贷物全部卸下。据为自有。贷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万元。 问:李某的行为在定性上有构成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3种意见,赞同哪种?从认为构成的犯罪的客观方面分析说明,并陈述不构成其他犯罪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