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急,高分在线等。请问:怀疑丈夫有精神病,谁有决定是否让其接受检查的权利?妻子还是丈夫的父母?

拜托紧急帮忙,我姐的丈夫平素性情温和,与人为善,夫妻关系和睦,不久前自出差归来,突然性情大变(疑为长期工作压力大所导致),在家摔东西,打妻子。
妻子大惊之余无奈,打电话请丈夫的兄弟过来商量,不料,丈夫的兄弟把丈夫接走,并说丈夫没事,丈夫自己也说自己没事(没人会承认自己有精神病)。
妻子事后忽觉这样不妥,想要丈夫去正规的精神专科医院做检查以确认丈夫到底有没有精神疾病。但此时丈夫人在他的兄弟那里,丈夫本人、他的兄弟、他的父母都坚称他没事。
此时丈夫可能已经是患精神病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了。他没有病倒好,就怕他真的有病如果不去检查的话会耽误治疗。
妻子没有说丈夫确实有病,只是说去医院检查,但男方的家属坚持说没事不放人。(如果真没事的话检查一下也无妨啊)
请问,依照法律的规定,现在该听谁的。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白驹告诉记者:“住院权、治疗权是精神障碍者最重要的权利。一方面,精神障碍者有权获得治疗和护理;另一方面,精神障碍不同于躯体疾病,如果精神障碍者自己不感到痛苦,所患精神障碍没有损害自身健康或者不会导致死亡,也无可能伤害自己或他人,可以不治疗、不住院,外人不宜干涉。目前,在国际上,精神障碍者的住院权、治疗权得到普遍承认。联合国《保护患精神疾病的人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中明确规定了精神障碍者的住院权、治疗权。”但是,刘白驹也指出:精神障碍者的住院权、治疗权并不是绝对的。在特别情况下,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精神障碍者的根本利益,也可以对精神障碍者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一种是保安性强制住院治疗,基于社会公众利益对有社会危险性的精神障碍者和基于人道主义对于有可能自杀、自残的精神障碍者,应当给予强制住院治疗。另一种是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为保护精神障碍者的根本利益,对病情严重、不住院治疗就可能发生生存危险的,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自我保护且身份不明、无人看护的精神障碍者,应当收住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国家行政学院杨小君教授认为,强制治疗实际上包含限制人身自由的性质,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通常需要遵循比例原则,即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要符合必要性、目的性及妥当性要求。因此,他认为,将表面正常而实际存在精神疾病的人送进医院强制治疗是否有必要,是否符合比例原则,仍存在探讨空间。

另一位专家就此认为,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但并不是说将他人送往精神病院强制治疗的行为就没有约束。从法理上讲,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公民可以做这种行为而不受约束,但是对于限制公民权利、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则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绝不能说法律没有禁止就可以去做,特别是相对于个人而言具有公权力的单位、组织,更应该受到严格限制。显然,如果精神病人对自己或他人没有危险性,任何单位或组织都没有权利强制其住院治疗;否则,就侵犯了他人的治疗权和住院权等合法权益,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杨小君:根据民法原理,要限制一个精神病人的民事权利需要通过司法程序。限制人身自由与限制民事权利有相同的法律效果,对精神病人采取非自愿住院治疗,也需要一个司法程序或类似程序。由于精神疾病的强制治疗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按照《立法法》第八条“法律保留”原则规定,凡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
刘白驹:对法律中如何规定两种非自愿住院制度的相关程序可作这样的设想,(1)在保安性强制住院治疗中,公安机关接到任何人报告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并经两名以上独立司法精神医学专家形成一致意见,方可强制精神病人入院。在紧急情况下,为阻止精神障碍者可能立即实施危害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疑似精神障碍者实施临时性(不超过24小时)的约束,公安机关也可以将疑似精神障碍者移送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其实施临时性(不超过3日,必要时可延长至7日)的强制观察和治疗。(2)在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中,精神障碍者的家属、监护人、公安机关和民政机关等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提出住院治疗请求的,接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向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指定两名以上接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以外的精神医学专家进行评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可在评估前对精神障碍者或疑似者实施临时性(不超过3日,必要时可延长至7日)的强制观察和治疗。

不论适用哪种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对被强制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者的精神状况都要进行定期复查;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者及其家属或监护人有权在一定周期内向主管机关提出解除强制住院治疗的申诉。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马登民教授:首先要看患者是否确实有精神疾病。如果经鉴定,患者确实没有精神疾病,而送诊者又明知这一点,那么送诊者及精神病院的行为就可能属于非法拘禁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作富教授:即使鉴定没有精神疾病,也难以追究刑事责任。首先,对强制送诊者和收治精神病院,要证明其主观上有非法拘禁的故意非常困难,因为送诊者完全可以说是出于好心,为了给患者治病,而精神病院则可能说是误诊,或者说当时确实有病而现在已经治愈。其次,作出强制送诊决定的单位或组织往往是以单位名义进行,而非法拘禁罪并没有单位犯罪。如果单位未经亲属同意就强制送患者住院治疗,做法上确实欠妥,但还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综上所述:一、伤害他人 二、伤害自己。基于这两点,才可以强制送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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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11-27
应该听妻子的,妻子是他的配偶。但现在他自己也不同意,因为他自己也是成年人,自己有权利决定是否去不去,毕竟现在还不知道他是不是有精神病,所以对于丈夫自己不同意去做检查没有强制措施。
可以继续规劝对方同意,如果始终不行,楼上的办法你可以试试,当然,最好还是规劝,你可以发动你的亲朋好友从利害关系等各方面去规劝对方,毕竟是为了对方的好,也是为了整个家庭的好,真有病耽误了麻烦可就更大了。
祝福你的朋友!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7-11-27
只要是亲属都可以,告诉你一个办法,但是不太道德.假如你真想让他去检查,你可以直接报警,就说他犯病了,警察有权利送他到权威部门检查.但是这么办法太缺德了,他们既然是夫妻,我认为没必要用这招
第3个回答  2007-11-28
没有听谁的,这种事,丈夫有人生自由去决定.即使你有证据证明他有精神病,你也只能向法院申请离婚。法律对这种事没有明文规定,也不需要规定,这些事情公民完全有能力通过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