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低保的十八种大病

办低保的十八种大病

办低保的十八种大病如下:
严重的器官衰竭、艾滋病、白血病、重度精神病、血友病、胃癌、肺癌、结肠癌、食道癌、直肠癌、宫颈癌、乳腺癌、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等。1、无生活来源的家庭。
2、无劳动能力的家庭。
3、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家庭。
4、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5、严重精神病、智障家庭。
6、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家庭。
7、因特殊原因未列入五保救助的孤寡老人。
8、孤儿。
9、多名大学生在读的家庭。
10、发生重大变故导致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家庭。
11、地震重建家庭。
1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13、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最低保障标准的下岗人员。
14、在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最低保障标准的退休人员。
15、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最低保障标准的在职人员。
16、其它原因导致的人均年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的家庭。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城乡家庭,均可申请低保救助。符合城乡低保申请条件的,以家庭为单位,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村级(社区)召开评议会议,对其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审查,最后由乡镇汇总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1、低保救助申请书。2、收入证明。3、各种贫困证明。4、户口本复印件。5、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或指定银行的存折号。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第十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
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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