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庭在法院的地位

如题所述

立案庭是指法院部门的名称,是打官司的第一道门槛,有很多案子被拒之门外,原因是不符合立案要求。法院立案庭无权审判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立案庭是指法院部门的名称。法院通常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办公室、政治处、法警大队等。其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第一、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以及请示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领导和领导机关批办转办的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执行、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登记立案后转有关庭(办)处理。
立案庭职责
一、审查立案
1、由立案庭审查民商事、行政案件的起诉、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2、由立案庭对本院的刑、民、行政二审案件登记立案;
3、由立案庭对刑事公诉案件、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审查立案;
4、由立案庭对本院决定提审或再审的案件、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减刑假释案件登记立案,对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案件(再审方面)审查立案;
5、由立案庭审查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查不服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刑、民、行政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不予受理,予以驳回或决定、裁定再审;
6、由立案庭审理不服下级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刑事自诉、管辖异议的上诉案件,对下级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告诉案件,指令下级法院受理;
7、由立案庭依法处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和下级法院的管辖权争议案件,审查下级法院的超级别管辖案件;
8、由立案庭对予以立案的各类案件依案件性质分派到各审判业务庭审判。
二、案件审判流程管理
1、由立案庭对我院民商事一审、行政一审案件实行统一排期开庭,其它类别案件由各审判庭决定开庭时间,由立案庭对案件审限和程序执法进行监督,实行催办制和督办制。
2、各审判业务庭对审结的每一案件交一份法律裁判文书副本到立案庭予以登记结案。执行案件执结或终结、中止的,也应到立案庭办理登记手续。
3、本院各类案件的收结案统计报表由立案庭按期统计后交研究室。
三、收费及送达
1、由立案庭依法收取当事人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含上诉费)、申请执行费、保全费交由院财务室统一管理,各业务审判庭、执行局待案件审结(执结)后到院财务室结算。
2、对涉及前款费用的减、缓、免手续由立案庭依法办理。
3、民商事、行政一、二审案件的诉状副本、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及告知书,民事、行政一审案件的开庭传票以及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等由立案庭送达,其它法律文书均由各相关业务庭送达。
四、信访申诉
1、信访申诉复查由立案庭处理,但需书面回复有关部门的,应由相关业务庭、局处理。
2、需进入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由立案庭报经审委会同意后,制作再审裁定书。
五、其它
1、诉前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由立案庭处理,立案后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取证及评估、鉴定等由相关的其它审判业务庭处理。
2、庭审前的举证、证据交换、证据展示由其它各审判业务庭负责。
3、本院上诉至省高院的案件,由承办该案的审判业务庭负责办理上诉手续,交立案庭核查后统一移送省高院立案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由专门机构负责,可以设在告诉申诉审判庭内;不设告诉申诉审判庭的,可以单独设立。
第七条 立案工作的范围:
(一)审查民事、经济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二)对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民事、经济纠纷、行政上诉案件和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三)对本院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四)负责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五)计算并通知原告、上诉人预交案件受理费。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