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如题所述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公平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二、自愿原则,即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从事民事法律关系。
三、公平原则,即从事民事活动应当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诚实信用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要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五、公序良俗原则,即从事民事活动不能违背善良风俗。
六、绿色原则,即从事民事活动要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形成的无直接物质利益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如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父母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关系)。
2、财产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物质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的概念是指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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