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结案的法律依据

行政案件结案的法律依据

行政案件结案条件:1、决定不予处罚的;2、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的;3、行政处罚等决定已执行的;4、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5、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五十八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五十九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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